问政内容
在茜草结婚后能否将另一半户口迁到农村 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问政网友:cyq88888888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8-18 15:44:08
领导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是茜草街道建国村的,我已到正常结婚年龄,我结婚后对方的户口能迁入到我的户口上吗?(对方是农村的,但不是失地农民)。如果可以迁入还能享受些什么政策?比如:1、是否享受30平米的住房?2、是否还能享受社保和医保?3、如果可以迁入,我们家是5个人,按文件所说可以享受2套住房,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满足?
如果不能迁入,作为常住人口,又可以得到些什么政策享受?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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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15:44:08 cyq88888888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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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16:00:53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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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21:19:20 江阳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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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9
10:35:39 cyq88888888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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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08-28 21:19:20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回复
网友您好!现就您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茜草街道建国村征地,属茜草片区项目征地。
问政网友提出:已到正常结婚年龄,结婚后对方的户口能迁入到其户口上吗?户口迁进迁出,属户籍管理部门职能范围,能否迁入到问政网友的户口上,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审定。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户口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农村居民,以及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等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享受社保及房屋安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至限价房交房之日止,新结婚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新生人口,其户籍为城镇居民的,经申请批准后允许与同户人员合并购房,如果能迁入,且户籍为城镇居民,经申请批准可享受与同户人员合并购房,但不享受房屋安置或优惠房屋安置待遇,家庭人口5人的,可购2套限价房。
问政网友称的所谓“常住人口”,应该是指“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即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配偶,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根据问政网友所述,对方不属享受优惠购房安置人员,也不能享受优惠房屋安置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