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和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泸州市民张先生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4-10-23 09:20:09
1、根据《四川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泸州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上规定,在爱婴医院分娩后3-5个月期间,为确系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据实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并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非爱婴医院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即可享受30天的母乳喂养假期。已在爱婴医院生育并加盖纯母乳喂养专用章,用人单位不批假期是否违法,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
2、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单位批准假期只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故只批准98+15=113天假期,延长60天是否强制执行,生育津贴申请天数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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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20:09 泸州市民张先生 已问政 -
2
2024-10-23
10:49:25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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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7:42:30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4-10-24 17:42:30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生育休假,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相关政策已通过电话给您详细解释,您已表示知晓。如有其他疑问,生育休假详细情况请咨询区人社局,电话:0830-4210193;生育津贴详细情况请咨询区医保局,电话:0830-421159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健康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