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究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 问政网友:用户50485
- 问政对象: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4-11-11 16:39:53
本人在江阳区翡翠滨江购有房屋一套,近日去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接房事宜过程中,被告知要从2021年起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说他们(或开发商,我没听清楚)曾在2021年发出过该楼幢房屋可以交付的函件通知并有门卫签收记录,因此要从当初函件上约定时间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本人未收到此函件。本人在2023年12月初亲自收到开发商(鸿通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寄来的致业主书,信封上明确标注了我购买楼幢号、房号及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信件中最终要告知的内容是“鉴于以上因素,已无法确保项目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产权办理。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购买合同中约定的交付通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付、办理产权证书等时间节点一并顺推。您购买的房屋产权办理将再顺推2个月,具体产权办理时间以我司另行向您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书上载明时间为准。”直到2023年3月(此为大概时间)接到可以交纳契税办理产权期间,未接到过其它任何通知。据此,我认为物业管理费应该从正式办理接房或通知办理产权事宜时开始计算。
我的问题是:(1)在未按物业公司要求先缴清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不把房子交给我?(2)我这种情况究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以上两个问题希望得到明确答复或法律援助。
-
1
2024-11-11
16:39:53 用户50485 已问政 -
2
2024-11-13
16:28:58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3
2024-11-13
16:39:02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4-11-13 16:39:02
网民朋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核实,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符合交付条件但未提前接房的,业主缴纳物业费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结算。建议业主查看购房合同约定日期进行缴费。开发企业给你提供的信件表示因各种原因推迟办理房产证事宜和缴纳物业费时间并无直接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具体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1月12日与你电话联系并解释。我局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服务好小区业主,物业企业不得以业主不缴纳服务费为由扣押业主房屋。如你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0830-3108016(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股)。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你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