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政策咨询
- 问政网友:用户02537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4-11-29 23:00:51
想了解《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是否适用本人情况
1.本人于2018年起在某公司上班至今年12月底离职,于今年九月确认怀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遂计划于12月底离职,工作期间五险一直在缴无中断,离职后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能否按政策续交五险
2.若可以续交将通过怎样的形式续交于何处续交,续交至分娩后能否领取生育津贴及进行相关的医疗报销
3.若可以报销,报销标准是否与职工医保相同。
问政跟踪
-
1
2024-11-29
23:00:51 用户02537 已问政 -
2
2024-12-09
16:09:04 龙马潭区医保局 已受理 -
3
2024-12-09
16:09:29 龙马潭区医保局 已回复 -
4
2024-12-10
15:06:56 用户02537 已评价
111
111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4-12-09 16:09:29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政策”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与您沟通,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