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作为、乱处罚
- 问政网友:1347071079
- 问政对象:古蔺县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24-12-10 12:35:27
古蔺县公安局:现举报贵局分管的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作为和乱处罚等违规违纪行为。我的交管12123 APP及短信近日均收到如下信息:“【四川交警】您的小型汽车川E3716K于2024年12月7日8时57分在农贸路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谢谢配合! ”。后又收到上述情况的违法处理信息。但我的车辆近期都在重庆,没有停在四川境内;并且,在上述信息对应的时间段内,我的车辆停放在重庆居住小区的车库中,根本没有停放在信息中所说的农贸路。
更关键的是,古蔺交警开具的纸质告知单上明确显示本车的信息是“小型轿车、小型汽车”,而交警拍照上传的违停车辆却是电动摩托车。在两车车辆信息如此大相径庭的情况下,古蔺交警未核实违停车辆具体车牌和车型等真实信息、未排查违停车辆是否存在套牌等违法行为,便简单粗暴地胡乱通过交管APP和短信等方式向我发布处罚等信息,浪费车主的时间,影响车主的心情。
请古蔺县公安局责令和督促交管大队核实上述信息中违停情况的真实性,主动撤销上述信息中对我的处罚,撤回相关信息,没收图片中违规套牌的电动摩托车,对胡乱开具罚单的当事交警、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予以开除职务、解除人事关系、顶格罚款等各类严肃处理,并向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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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2:35:27 1347071079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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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59:35 古蔺县公安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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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32:07 古蔺县公安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4-12-17 16:32:07
网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文后,古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非常重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川E3716K小型轿车违法行为是因为录入人员在录入川E3716K二轮摩托车违法行为是因疏忽大意,导致将车辆类型录入错误,发生问题后大队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撤销了您的车辆违法行为。下步,将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增强其责任心和责任感,确保不发生类似情况,给您带来不便,敬请理解。
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古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