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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泸县友豪新世界三期违约金抵扣尾款区别对待

  • 问政网友:星辰大海探险家
  • 问政对象: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4-12-14 11:11:46

自2018年起,“泸县友豪新世界”三期工程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多次延期交房。在此期间,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有少数业主在开发商宣布破产前办理了违约金抵扣购房尾款;而绝大多数像我一样的普通民众则完全不知情或被故意隐瞒信息,从而失去了本应享有的权利。

更为严重的是,当前资产管理人接管后竟然继续沿用之前不公平的政策,即只有那些已经全额缴纳完购房成本的人才能够获得房产证。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定,也直接损害了众多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它意味着即使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违约金;相反地,如果选择不支付尾款,则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该举措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知情权以及平等对待权等。为此,恳请贵单位能够依法介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上述不当行为,确保每一位受影响者都能享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

问政跟踪
  • 1 2024-12-14
    11:11:46
    星辰大海探险家 已问政
  • 2 2024-12-16
    16:07:18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3 2024-12-23
    16:06:22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4 2024-12-25
    08:49:49
    星辰大海探险家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4-12-23 16:06:22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泸县友豪新世界三期违约金抵扣尾款区别对待”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违约金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如果按照部分业主提出的“用其前期申报的违约金抵扣其应补缴的房屋尾款”的要求办理,则意味着该部分业主的债权得到了全部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只得到部分清偿,甚至不能得到清偿,显然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正是基于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法》不仅规定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禁止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而且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该条规定,管理人 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友豪公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予以了撤销。

    三、破产程序的原则要求是要使破产财产最大化,以最大限度保证全体债权人利益,所有对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尾款)应收尽收。公平受偿是要保证每一个债权人受偿机会均等,公平合理,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诚实按期履约(譬如交付了全额房款)与未按期履约(拖欠房款)的后果,如果保护了后者则显失公平。企业破产后,追究违约责任,是把原企业法人的违约责任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收罚金等作为劣后债权已有统一意见,不能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购房户得到房产并办理产权证,其主债权已经实现,是当前保交楼、保民生的阶段性保护政策。衍生债权违约金抵销,应在破产债权分配顺序中能够分配到的金额冲抵,才能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

    四、《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抵消权的行使,应在债务人(友豪公司)破产程序中确定清偿率,确定债权人(购房户)的债权应得价值才能换算抵销。如在未确定债权人清偿比例径行对其债权(违约金)抵扣房款则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严重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是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 

    如有疑问,请与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830)223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