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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泸州玖玺台小区开发商、物业不作为

  • 问政网友:用户30575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5-02-06 19:25:24

反馈问题:

1.开发商对于车位所属权并未公示的情况下进行不合理的临时停车收费

2.开发商对于车位售卖价格严重不符合当下市场价值

3.开发商利用车位只售卖不租的方式强制业主购买车位

4.购房合同上规定物业公司属于开发商招标形式入驻小区但是并未公示相关招投标文件

5.物业未公示相关人员证书

6.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并未开具发票

7.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位置的广告收益并未公示

问政跟踪
  • 1 2025-02-06
    19:25:24
    用户30575 已问政
  • 2 2025-02-07
    11:18:46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转交
  • 3 2025-02-07
    11:33:54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4 2025-02-28
    19:38:44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5-02-28 19:38:44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该小区地下车库已于20231011日取得预售许可,编号:川南自贸管(2023)房预售证第062号,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项目售楼部现场均有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若对开发商处置车位方式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提出。

   按照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前期物业由开发公司选聘。开发企业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工作并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招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并已在售楼部公示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已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关于物业收费未开具发票、未公示公共收益和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经安宁街道核实,物业可正常开具发票;2024年下半年的玖玺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于20252月底之前进行公示;街道工作人员已联系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加强保安在小区内的巡逻,提高服务意识。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玖玺台物业公司针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已于202516日进行公示,全天停车收费标准为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2小时内5元;超过2小时后(24小时内)1/小时(最高18元),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文件规定,停车收费标准没有纳入定价目录范围,属于放开市场价格,可自主确定,需对外进行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等。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