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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举报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作为,乱作为

  • 问政网友:a7222795
  • 问政对象:市交通运输局
  • 提问时间:2025-09-12 19:14:15

本人多次通过四川省长信箱向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应并举报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

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8月1日向我答复,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备案为三类维修,备案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备案类别为三类维修资质,备案项目为综合小修,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工单上,显示只进行了发动机油的更换。因此根据备案资质,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更换机油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属于无资质,超资质维修服务,但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仍不管不问不查,不要求整顿整改,不履行监管职能,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根据GB/T 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要求,更换机油属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资质,该公司是三类维修综合小修资质不具备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请予以查处。

二、该公司维修人员王*明,余*美,江*峰,曾*芳,任*波,尹*鑫等人员均没有从业资格 ,本人多次举报,仍不予以查处,整改。不履行监管职能,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庇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尹*鑫维修并更换机油致本人车辆发动机故障仍未解决,该公司维修人员尹*鑫多次承认其没有任何的职业资格证书,也未参加过任何权威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从业证书。但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30日向我送达的信访回复中明确该员工持有高级机修技师证,属于典型的包庇行为,该包庇行为属于履职不严,不依法查处,如实查处。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四、本人对此行为持续通过国家信访局,国家监委/纪委、四川省12345、人民日报问政栏目、泸州12345、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四川监委/纪委持续举报

问政跟踪
  • 1 2025-09-12
    19:14:15
    a7222795 已问政
  • 2 2025-09-15
    17:48:57
    市交通运输局 已受理
  • 3 2025-10-09
    10:23:16
    市交通运输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 回复时间:2025-10-09 10:23:16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 12345 政务热线、省政民互动等多个渠道反映的 “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纳溪执法大队”)不作为、乱作为,对执法标准理解不透导致乱执法、乱回复,且纳交执函〔2025〕164 号回复文件漏洞百出”相关问题,我单位已收悉。我单位于9月23日正式受理该事项,并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将具体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纳溪执法大队未依法履职,未对无资质企业开展查处、整改及停业整顿”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自今年3月起,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纳溪执法大队在其法定职能职责范围内,已对泸州君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航公司”)的经营资质、维修作业行为开展了两次专项监督检查,且均及时向您反馈了调查及处理结果。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支队调查组专程调取了纳溪执法大队针对该事项的检查记录、回复情况等全套证据资料。经核查确认,纳溪执法大队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职”情形;同时,君航公司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您所述“资质不符”的情况。

二、关于“综合小修资质可更换机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且君航公司三类维修资质(备案项目为综合小修)不符合更换机油要求”的问题​

行业标准依据:根据《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2-2023)规定,该标准5.1条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条件,已涵盖该标准5.8条“汽车润滑与养护”对人员、设备、场地的全部要求。据此可知,具备汽车综合小修资质的企业,可同步从事汽车润滑与养护作业(含更换机油)。

此外,我单位已向君航公司资质许可备案机关进行专项咨询,确认“三类维修资质(备案项目为综合小修)可开展汽车润滑与养护作业(含更换机油)”。综上,君航公司不存在“超资质作业”问题,纳溪执法大队对其资质范围的界定符合法规及标准要求。

三、关于“纳溪执法大队对GB/T 16739.2-2023标准理解错误,对专项维修服务与综合小修业户经营范围界定错误”的问题

结合上述“问题二”的调查核实结果及法规依据可知,纳溪执法大队对《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2-2023)标准的理解准确,对“专项维修服务”与“综合小修业户经营范围”的界定符合标准及规章要求,不存在“理解不清、界定错误”的情形。​

四、关于“纳溪执法大队回复函中提及的油品检验报告来源、结论及依据不明”的问题

经查,该鉴定报告您申请并出资,由纳溪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您应当知晓。第三方机构(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受损鉴定报告(2025年8月18日),明确发动机问题与机油无关。​

五、关于“纳交执函〔2025〕164 号文件行文及事实调查不严谨”的问题​

支队已调取《关于反映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回复》(纳交执函〔2025〕164 号)文件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确认,该文件的行文格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写作规范,内容中对调查事实的描述清晰、依据充分,不存在您反映的“行文及事实调查不严谨”的问题。

综上,您反映的“纳溪执法大队不作为、乱作为,对执法标准理解不透导致乱执法、乱回复,且纳交执函〔2025〕164 号回复文件漏洞百出”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均不成立。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