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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龙马潭区锦华十年城5号楼3204业主将32楼公共平台区域圈占为私家空间

  • 问政网友:淡水琉璃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26-05-03 01:55:50

一、基本情况

龙马潭区锦华十年城5号楼32—4业主将32楼公共平台区域圈占为私家空间,该楼业主多次向物业、红星衔道办多次反应此事,都未得到解决。

二、核心诉求

 鉴于小区物业、衔道办因无法界定土地权属,现恳请贵局作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1、锦华十年城小区5号楼3204住户围挡圈地区域(32楼平台)的规划性质是否为“公共区域”“疏散通道”?

  2、5号楼32—4住户圈占32楼平台区域,其用地性质是否为全体业主共用的“公共区域”。

  若该区域不是“专有部分”或未明确界定为“附赠区域”,是否可以认定其不属于私人空间的情形?

   三、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若查清该区域确属公共区域,请按行政程序,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维护群众利益。

问政跟踪
  • 1 2026-05-03
    01:55:50
    淡水琉璃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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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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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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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琉璃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回复时间:2026-06-03 16:54:35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龙马潭区锦华十年城5号楼32楼公共平台区域权属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6月1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涉及我局职能职责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问政平台文字及附带图片反映的“锦华十年城5号楼32楼公共平台区域”,在规划审批图纸上标示为“屋顶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工作人员于6月2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问政,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