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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蓝博湾物业私设隔离栏

  • 问政网友:ct13803
  • 问政对象: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7-04 09:42:04

本人是蓝博湾小区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私自违规设置道路隔离栏杆、区别对待商户与业主车辆、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一事实名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介入核查,责令物业立即拆除违规隔离设施、整改违规管理行为,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一、事实经过与违规行为

1. 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自封闭小区公共通行道路

小区正门内侧主干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通行道路(附图佐证:道路被黄色金属隔离杆完全封堵,路中放置交通锥阻断通行)。物业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未提前公示告知业主的前提下,擅自安装固定式隔离栏杆,直接截断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路线,人为制造通行障碍。

2. 管理标准双重化,区别对待商户与业主,管理明显不公

物业声称设置栏杆是落实“人车分流”,但执行标准完全双标:沿街底商商户的机动车、三轮车、电动车可自由驶入栏杆内侧道路停放;本小区住宅业主自有车辆却被禁止进入、停放,业主回家、搬运物资、老人病患应急车辆均无法就近停靠,人车分流仅限制业主,不对商户约束,所谓分流管理完全流于形式,存在明显偏袒商户、损害业主权益问题。

3. 事前无告知、事后无沟通,擅自变更公共区域使用功能

该隔离杆安装全程未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发布任何施工、管控通知,设施完工后也未就管控规则、设置依据向业主作出解释;多名业主主动向物业客服、物业经理沟通拆除诉求,物业均以“人车分流规定”为由粗暴拒绝,拒不听取业主合理诉求。

4. 隔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封闭式金属栏杆狭窄了应急通道,若小区发生火灾、急救、突发险情,消防车、救护车通行空间被压缩、阻隔,极易延误救援时机;隔离杆无反光警示标识,夜间视线差易引发车辆剐蹭、行人磕碰,存在重大人身、消防安全隐患。

二、对应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1.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案涉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公共区域,物业仅为服务管理方,无单方处置、封闭共有道路的权限。

2. 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私自加装隔离杆、封闭公共道路,属于变更共有道路通行用途,未履行法定业主表决程序,设置行为自始不具备合法效力。

3.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私设栏杆侵占、封闭业主共有通行通道,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恢复道路原状。

4.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设置隔离杆缩小应急通道、制造通行障碍,非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新增安全风险;同时双重标准差异化管理,未公平维护全体业主通行权益,违背物业服务法定职责。

(二)《物业管理条例》

1.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私自封堵规划配套通行道路,擅自改变公共道路通行用途,未提请业主大会表决,违反条例强制性规定。

3.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物业隔离杆压缩、阻隔小区内部应急通行道路,妨碍消防、急救车辆通行,涉嫌违反消防法规。

三、本人诉求

1. 主管部门立即赴小区现场核查物业违规隔离设施,出具整改通知,责令物业公司3日内完全拆除全部违规黄色隔离栏杆、移除路锥,完整恢复小区公共道路全部通行功能;

2. 要求物业就私自设置隔离杆、区别对待业主与商户一事,在小区全域公告栏、业主群发布书面致歉说明;

3. 规范小区人车分流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标准,商户、住宅业主车辆执行同等通行、停放规则,所有公共区域管理措施必须事前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履行业主表决法定流程后方可实施;

4. 核查物业该行为是否存在为商户提供特殊便利、变相牟利等违规情形,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业主。

问政跟踪
  • 1 2026-07-04
    09:42:04
    ct13803 已问政
  • 2 2026-07-07
    09:08:25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转交
  • 3 2026-07-13
    15:48:58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4 2026-07-13
    15:50:32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7-13 15:50:32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蓝博湾物业私设隔离栏”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开发企业为了加强待售商业管理,故委托物业加装隔离栏杆,因该项目由市住建局监管,是否拆除建议您咨询市住建局。

感谢您对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30-3123787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