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关注|与户口有关的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回复了
- 来源:川江都市报
- 发布时间:2025-04-24 11:19:23
近段时间,有不少网友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户口相关问题。记者梳理发现,相关部门对此已进行回复。
网友咨询:自贡市富顺县户口的残疾退役军人,在峰景东苑买房了,可以迁华阳户口吗?这边的退役军人事务所财政接收吗?会不会影响残疾退役军人补贴?如果迁户口,补贴有变动吗?
江阳区退役军人局回复: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网友咨询:结完婚可以分户吗?需要什么材料?
泸县公安局回复:结婚分户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二条户籍管理之农村居民分户相关规定。农村地区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申报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文书(或调解书)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或承诺书等相关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协议、新建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分户协议材料(以上材料其中一样即可);申请及相关分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农村分户标准地址的编制,新建合法房屋分户的,从本组最后一个号后开始连续编号;其他原因同址分户的,在本户地址下编制附号;
2、依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农村户籍居民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暂仅限农村户籍分户群众落户至农村公共户)
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据材料,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经所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分户。
网友咨询:本人独生子女,和父母在农村只有一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可否进行同址分户?或挂靠村集体户进行分户?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江阳区公安分局回复:农村地区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但有部分情况不符合分户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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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