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行车记录仪拍下两辆大车在公路上斗气
- 问政网友:曾明辉
- 问政对象:市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13-07-26 21:56:18
今天在视频网站看到一行车记录仪拍到的石洞到德胜的路上一辆水泥罐车和一辆运营的客车(有车牌川E42817)在路上斗气开车,罐车骑着黄实线走把对向的车都逼到边上去了,好危险哦。何必嘛,客车上都是人,好危险哦,时间是2013.7.25 下午17点,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下视频地址http://v.net.lzep.cn/Video-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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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21:56:18 曾明辉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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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16:31:42 市公安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3-07-29 16:31:42
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回复:
1、接到群众反映后,交警支队交管科当即安排民警对该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并调取相关网络视频来查看,对视频反映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对相关车辆所属单位进行了核查,调取了客运车辆川E42817的GPS监控历史行驶轨迹等资料。经查,当事一方(川E42817大车)所属单位为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另一方(水泥罐车)所属单位为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交管科立即通知了上述两个企业,要求双方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立即着手对该事件相关情况及驾驶人作进一步细致了解和调查处理,并要求双方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于8月5日到交管科对该事件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说明。
2、当事双方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到交管科后,对事件基本情况分别进行了说明,并出示了企业的内部处理意见。交管科科长王光华对双方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双方企业在内部处理的基础上,立即安排违法驾驶人到泸县交警大队(违法所在地辖区大队)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求企业立即对两个违法驾驶人做出教育和停岗学习处理。
3、泸县交警大队反馈处理情况:川E42817中型客车驾驶人邹某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代码1094),于2013年8月8日,到泸县交警大队接受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水泥罐车驾驶人廖某已于7月29被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除。因原有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到本人,其家属称其也外出打工。
4、同时,交管科将该事件相关处理情况抄告市安监局、市运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