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城市花园茶馆经营搭建问题
- 问政网友:buyao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3-28 22:53:38
有网友反映城市花园茶馆经营搭建问题,既然上级部门说搭建之城属城市花园管辖,责令其拆除。光说没用。未见实际行动。不仅占用了小区居民的休闲地。而且经常小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门口,有时真是一个气字了得。既然是经营户,我想也不能占道经营。城管部门连卖菜的都经常在管,一大片蓬子搭起竟没人管?不过任务确实.艰巨,但也不能没有监管力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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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8
22:53:38 buyao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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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11:33:48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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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17:36:34 纳溪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3-30 17:36:34
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回复
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城市花园茶馆搭建的问题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你反映的城市花园茶馆所在区域为人行道隔离桩以上,为小区管辖范围,非城市公共区域。
同时,由于网民多次反映城市花园茶馆搭建问题。现已经明确4月1日,由区城管局牵头,永宁街道、信和物业公司配合,组织力量对城市花园茶馆搭建的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二、小区消防道停车的问题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小区消防通道保证畅通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收费,物业公司必须担当起避免因停车造成的安全隐患的职责。同时,建议小区业主充分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由业委会划定用于救险防火的禁停区域,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纳入小区管理公约,并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应明示小区禁停示意图,并在禁停区域设立明显标识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