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在泸县计生政策有关问题

  • 问政网友:赵岩二组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3-31 20:24:52

国家有规定第一个是女孩的可以生第二个为啥子泸县不行,是不是想多收罚款钱?

问政跟踪
  • 1 2015-03-31
    20:24:52
    赵岩二组 已问政
  • 2 2015-04-01
    10:16:03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4-14
    15:01:34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4-14 15:01:34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赵岩二组”网友,您好!您质疑泸县计生政策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再生育政策,我们泸县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至于网民所说的“国家有规定第一个是女孩的可以生第二个”确实没有这个政策,建议网民明辨是非,不信谣,不传谣。同时关注电视新闻、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如果有新法发布,都会通过相关媒体以正式公文发布。

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819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