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开发商通知接房就收全额的物管费是否合理?
- 问政网友:忆糖果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15-04-14 14:11:07
请问一下住建局的领导,开发商通知业主接房当天就开始算物管费是否合理,有何依据?而且不管是否接房都要算,只要开发商通知即算。请问物业收费的依据和管理办法在哪里能看到?房子如果没有卖出去的话他怎么收物管费?通知接房到收物管是不是应该有段缓冲期,因为开发商卖的不是精装房,不是即买即住的那种,望住建局的领导能正面回答指导。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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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4:11:07 忆糖果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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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09:56:4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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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09:57:5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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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15-04-20 09:57:55
网友您好:
一、关于物业服务费交纳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
新建商品住宅前期物业由开发企业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交纳期限从何时起算,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中有明确约定。即:未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企业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已售房屋(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交付时间,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或在商品房销售区域进行了公示。
二、 关于物业收费的依据问题。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为此,我市各区县住建局和发改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的依据。
三、关于接房后有段缓冲期是否交物管费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即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的人员配备和日常维护不因少数业主接房后未入住而减少人员和相关服务。为此,业主应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管费。
新建商品住宅前期物业由开发企业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交纳期限从何时起算,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中有明确约定。即:未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企业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已售房屋(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交付时间,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或在商品房销售区域进行了公示。
二、 关于物业收费的依据问题。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为此,我市各区县住建局和发改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的依据。
三、关于接房后有段缓冲期是否交物管费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即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的人员配备和日常维护不因少数业主接房后未入住而减少人员和相关服务。为此,业主应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或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