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机动车违章处罚决定章程有关规定
- 问政网友:dy87592922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5-04-15 03:39:29
上星期我到泸州政务中心机动车违法处理点处理川EM1112的机动车违章。其中有三条一次性扣12分罚款2000的。就没有处理。刚刚我又看了一下,我这台车辆的这三条违章都是于2013年2月份左右违反的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记录。2013年的规定是罚款200--500,扣6分。
为什么现在去要扣我12并且罚款2000呢?
请问一下相关领导,这样做合法吗?
问政跟踪
-
1
2015-04-15
03:39:29 dy87592922 已问政 -
2
2015-04-15
16:31:22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5-04-17
11:05:34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111
111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5-04-17 11:05:34
公安部于2012年9月12日发布了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按照交通违法发生时间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启用。
其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应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由原来的“1603”修订调整为“1721”。按照您所述的三次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来看,均是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所以您的机动车这三次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及处罚均是按新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