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江阳区江湾村农村宅基地扩建问题

  • 问政网友:神一样的男人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4-16 11:53:32

尊敬的领导,我是泸州市江阳区江湾村的村民,因结婚户口上到女家,今年生了小孩一直住到岳父家,我岳父房屋占地面积一百个平方,房屋建筑面积共200个平方,全家一共六人,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扩建房屋,能扩建多少面积,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需要像哪个部门申请。

问政跟踪
  • 1 2015-04-16
    11:53:32
    神一样的男人 已问政
  • 2 2015-04-16
    17:35:06
    江阳区 已受理
  • 3 2015-04-21
    15:59:00
    江阳区 已回复
  • 4 2015-06-01
    09:27:52
    神一样的男人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04-21 15:59:00

华阳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用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如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可向华阳街道国土所、建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扩建房屋,由国土所、建环中心真核办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