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特殊工种提前调休政策
- 问政网友:下岗工人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4-26 16:30:34
我是原泸县丝厂的工人,1973年出生。1989年5月进厂,成为一名缫丝工人,2001年丝厂解体,我成为了下岗工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其中对高温的定义: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缫丝工人长期工作环境在40度-90度,而且是高碱性,每个人的手都被泡的变形了。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缫丝工人应该属于特殊工种的。
请领导审阅相关资料。解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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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6
16:30:34 下岗工人 已问政 -
2
2015-04-27
09:30:20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4-30
11:25:41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4-30 11:25:41
泸县人社局回复
网友“下岗工人”,您好!您希望将缫丝工确认为特殊工种,以便提前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978年5月24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同,国办发〔1978〕104号中的条款也需配套文件给予明确和补充后,才可能顺利执行。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以及有关特殊工种文件规定,前述“提前退休工种”(特殊工种)必须是原劳动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种。地方在具体执行提前退休政策时,只能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目录,对应各行业的具体企业的具体岗位进行特殊工种认定。
原泸县丝厂缫丝工种未列入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本企业所属行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认定泸县丝厂缫丝工为特殊工种,您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