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
- 问政网友:小雨飘飘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5-05-04 12:04:29
尊敬的国土局领导您好!
我是龙马潭区特兴镇安民村8社的村民。由于政府规划原因,我家的土地也被征用,房屋也被拆迁。现就有关补偿一事咨询下,烦请领导给予帮助。
1、由于全家都在忙于生计,父母没有时间带小孩,因为我在城郊打工,就将孩子带在身边照顾,但是户口问题不能在城里上学。于是在2010年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了城区,这样解决了上学问题。但是由于我们的户口没在农村了,我家三口的安置房不知道该怎样分配,能分配多少平米?到现在为止还没得到任何的答复,所以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2、农村户口的人员有保险费、安置费、人头费等等,像我们这样的能有补偿没?该怎样办理?
3、我们生产队的土地我们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该怎样分配,我们是常住人口,并且有土地的农民。
以上问题希望能得到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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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12:04:29 小雨飘飘 已问政 -
2
2015-05-05
18:07:11 龙马潭区 已受理 -
3
2015-05-08
11:30:16 龙马潭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
- 回复时间:2015-05-08 11:30:16
小雨飘飘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对于户籍未在被征收合作社的人员,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户籍不在被征地合作社的人员,不予安置。由于你及其家人在征收土地前将户籍已迁出合作社,所以你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人员安置对象。同时也就不能享受被征地合作社在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对于房屋的补偿,如果你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后不予安置,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三、对于被征地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分配,原则上由征收单位将各类补偿款经与社集体核实后补偿到社集体帐户,然后社集体以村民自治的原则自行确认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分配方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