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一个问题
- 问政网友:城乡结合部的
- 问政对象:市公积金中心
- 提问时间:2015-05-04 21:34:16
二十八条5月1日执行后,公积金既可以用于首付款也可以用于贷款,那我公积金账户里面有几万块钱,是不是可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后将账户里面的钱全部取出用于首付?如果不能可以提取多少比例呢?还有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快一年了,但开发商还未叫我们办理公积金贷款,我听说有个规定是签订购房合同1年之内必须办理公积金贷款才能既取钱做首付款也做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属实?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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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21:34:16 城乡结合部的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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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10:10:13 市公积金中心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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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17:40:52 市公积金中心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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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09:20:40 城乡结合部的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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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2015-05-06 17:40:52
根据新政,如果你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你现在可以补提一次,做为购房首付款,最大不超过首付款或你的账户余额;如果正在办理或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那么你须在购房合同和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购房首付款的支取,谢谢!
市中心归集咨询电话:3108164 2361331
详细情况请登陆中心网站了解,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clzgj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