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缴纳住房契税认定第二套房和第三套房政策依据
- 问政网友:way23way
- 问政对象:叙永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0-12-01 17:06:17
请问缴纳住房契税认定第二套房和第三套房政策依据或统一政策解释口径
本人于2017年4月7日(购房合同日期)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巴黎小区购买第一套住房,于2018年5月4日(购房合同日期)购买位于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桐林路中广一品城6-7幢27层1单元27-3号第二套住房。现配偶于2017年11月28日(购房合同日期)购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凤凰首府第一套住房。本人与妻子与2018年8月17日(结婚证日期)登记结婚。本人于2020年12月1日到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纳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桐林路中广一品城6-7幢27层1单元27-3号第二套住房住房契税时,告知本人应按照第三套住房税率进行缴纳,本人已予以缴纳。但本人认为,三套住房均为婚前购买,均属于婚前财产,位于中广一品城6-7幢27层1单元27-3号的住房应该属于本人婚前财产中的第二套房产,应该按照第二套房屋的契税进行缴纳。本人诉求:一是如果应该按照第三套房屋契税的税率进行缴纳,希望贵局明确像我们这样婚前购买的住房契税缴纳认定第二套房和第三套房政策依据或统一政策解释口径。二是如果不该按照第三套房屋契税的税率进行缴纳,希望贵局告知多缴纳的税金应该如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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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17:06:17 way23way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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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0:28:35 叙永县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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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1:11:00 叙永县税务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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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2:42:34 way23way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叙永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0-12-03 11:11:00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023号)文件中关于契税政策优惠的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需要强调的是,房屋的套次计算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不是个人)。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 你在2020年12月1日办理中广·一品城6-7幢1-27-3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您的家庭名下已经有了两套房产。按政策规定,中广·一品城6-7幢1-27-3号应属于你家庭名下的第三套房产,是不能享受契税税收优惠,应按照法定税率3%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