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教师岗位在试用期内辞职 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 问政网友:无线电007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5-30 13:57:03
您好!请问:教师岗位在试用期内(泸县),如若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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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3:57:03 无线电00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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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09:49:04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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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16:51:04 泸县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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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6-09 16:51:04
泸县教育局回复
网友“无线电007”,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发表《教师岗位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泸县事业单位于2004年实行聘用制管理,个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果本人不想在单位工作,可由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辞职是在实行聘用制之前的说法。
2.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就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等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约定。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任何一方如有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发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时,就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则应履行双方的约定。
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人事师培股,电话819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