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教育局关于献血后休假问题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5-06-04 11:20:19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94号)要求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献血法》和《献血条列》的学习和宣传,落实无偿献血政策措施。该通知中有一条是“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献血条例》关于献血者献血后可休假三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公民在无偿献血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我们在献血后要求单位给假,但单位以教育局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为由不给假。我们细查了一下《古蔺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员请销假管理的通知》,其中确实没有提到献血假。请问教育局要不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要不要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如果要贯彻落实,就应该给各学校下发相应的通知,以便于学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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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1:20:19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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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5:02:43 古蔺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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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09:31:29 古蔺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
- 回复时间:2015-06-19 09:31:29
古蔺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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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回复
根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条: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三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献血人应事先与学校沟通,以便学校做好教学工作的安排,献血后及时持献血登记证报告单位,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落实相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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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教育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