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离婚登记后超过30天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 问政网友:韵彦
- 问政对象:市民政局
- 提问时间:2021-05-12 20:22:37
在纳溪办理离婚登记后超过30天未去办离婚证的(假如超过半个月)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再等30天?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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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20:22:37 韵彦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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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6:24:00 市民政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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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6:25:57 市民政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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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民政局
- 回复时间:2021-05-17 16:25:57
市民朋友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例如2021年2月1日申请登记离婚,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2日为冷静期,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1日双方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超时未申请,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详情可咨询纳溪区婚姻登记处,电话:0830-4282327。
泸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