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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泸县鑫洋御府存在诸多使用及安全的问题

  • 问政网友:程小毛
  • 问政对象: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1-06-21 21:04:24

尊敬的市住建局领导您好:我是小区业主,自6月初鑫洋御府交房以来,诸多质量不达标问题、虚假宣传问题、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问题层出不穷,在县级问政平台有大量问政,但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开发商各种敷衍、搪塞,问政回复结果存在片面、套话、同一问题答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恳请领导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为辛苦劳累一辈子才购买到一套房子的农民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针对开发商不负责任的态度、敷衍了事的行事作风予以纠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部分业主户型合同平面布局与实际平面布局不一致。户型布局不一致问题多名业主已经问政,县住建局回复为“……是因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在上传附图时,同一结构同一面积的户型,均附其中一套的图纸。该问题已与开发公司沟通,开发公司同意协助变更正确的户型图,该问题不影响办理房产证。”“……是因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在上传附图时,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部分同一结构同一面积的户型图相反。……如果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隐瞒、欺骗业主的行为,建议您向县市场质量监管局投诉,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开发商上传附图错误导致合同户型与实际户型不一致,过错方为开发商,解决方式仅为变更户型图即可,难道开发商不存在违约吗?该问题不影响办理房产证就可以敷衍了事吗?问政回复均为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或司法诉讼,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作用如何体现呢?不应该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吗?在百姓发出监督监管请求的时候,相关部门不应是推脱责任吧!

第二、小区空调机位设计存在错误,导致空调外机无法安装在预留机位。空调外机位问题早在今年3月12日已有业主问政,当时县住建局回复为“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已标注卧室飘窗为空调机位,但飘窗高度无法满足空调安装条件。为此,建设单位表示在后续施工中会统一设置卧室空调外机位置。”然而,短短3个月后,县住建局回复已调整为“您反映图纸上有放空调的空调板,现房却没有空调板的问题。卧室飘窗台下部设置为空调外机机位,现场施工修建的实体与审查合格施工图相符。如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拆除飘窗台下部自行使用,空调外机机位另行设置,需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同样的问题,后续的回复为何与前期的回复不一致呢?按照最新的回复,卧室飘窗台下部设置为空调外机机位,结合小区建筑竣工图纸,卧室飘窗台面至卧室地面高0.62m,飘窗台下部净空高度0.5m,高度无法满足空调外机安装要求,请问该空调机位是如何审查合格的?按此设计施工,卧室空调位该如何使用?同时,开发商也没有按照图纸在卧室飘窗台下空调机位设置百叶,是否可理解为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已意识到该问题,故未实际设置卧室飘窗台下的空调机位,那么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为何没有出具设计变更,优化卧室空调机位?导致目前空调机位无法使用且二次实施空调机位困难。在大量业主多次维权时,开发商坚持认为已经按照图纸设置空调机位,不存在空调机位不够用情况。近期,在县住建局帮助下,开发商才提出采用外挂空调兜网方式解决空调机位不够用问题,但是购房合同已经明确要求业主不得采用外墙打空调架子的方式安装空调,现在开发商公然在外墙安装空调兜网,是否存在双重标准嫌疑?且开发商声明外挂空调兜网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及备案,高层建筑安装空调兜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次新闻报道空调外机坠落发生伤人事件,在众多业主反对安装空调兜网的情形下,开发商没有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坚持采用外挂空调兜网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且提出“在小区业主四分之三以上联名签字申请的情况下,共同处理空调外机挂设事宜”。空调机位问题本省就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为何需要在业主联名签字前提下协商解决?开发商设计错误不应由开发商提出整改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情况下实施吗?开发商的过错为何要业主来承担?其次,外挂空调兜网的安全性如何保障,安装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地审核并备案,请领导予以核实!且开发商应提供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方案供业主选择,而不是仅有一种大量业主反对的施工方案强行实施!

第三、小区绿化及配套设施与宣传存在大量差异,且物业收费标准过高。鑫洋御府在销售期间发布的宣传片与沙盘模型均声称打造泸县高端生活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更是按照泸州市一级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物业费1.5元/平方),然而实际小区绿化景观、配套设置与一般小区没有太大差别,在6月16日的协调会上,开发商称“目前绿化未全部实施完成,待二期完成后整体呈现。同时,局部绿化景观有所调整,按照合同约定,不涉及结构、使用功能的改变,不需要告知业主。”请问泸州市一级物业是否有具体考核指标,不满足一级物业的小区按照一级标准收费是否合理?既然一期的绿化景观、配套设施达不到宣传效果,相应服务人员也不满足宣传要求,在二期完成前是否应该降低物业收费标准?绿化景观的改变,大量小区业主提出绿化调整已经降低小区绿化景观标准,开发商以不涉及结构、使用功能的改变,不需要告知业主为由拒不整改,是否存在违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广告位收益与经营收益50%作为物业公司佣金、50%进入业主专项维修基金,与民法典约定小区广告位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相违背,该物业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违法条款?

第四、小区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次出现运行故障,开发商不予重视。自通知接房以来,业主反映1栋、6栋、7栋、8栋、9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电梯运行故障,表现为电梯停止运行、电梯门开闭故障,甚至6栋电梯出现突然坠落的事件(6楼急坠到1楼,未出现人员伤亡),开发商以电梯在调试期间为由,承诺电梯有自动寻址功能,不会出现安全事故等言语搪塞业主,试问小区刚安装电梯不久便发生这样的事件,安全问题就不值得深思?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不应该引起重视?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几率发生事故,开发商都应该全面排查电梯故障出现的原因,而不是所谓的保证、承诺及联系厂家进一步调试就解决问题!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出现安全事故影响重大,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给全体业主一个明确的交代!

第五、小区车库入口轻钢雨棚垮塌,配套设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6月17日,小区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库入口轻钢雨棚垮塌(16日晚天气为微风、小雨),庆幸小区地下车库未投入使用,未造成人员伤亡,该事故反映出轻钢雨棚质量不合格,雨棚基础为砖砌筑基础,未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希望有关部门彻查其他相关设施,排查安全隐患,给所有业主一个安全、质量有保障的小区,人命关天,希望领导予以重视!

买房子时都是满怀期待,收房时确满目疮痍,好多小区业主包括我也是花光了全家积蓄,到头来得到的却是存在众多安全问题的房子,这样的小区何以让业主居住安心?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开发商便是高枕无忧,不知出现安全问题是何家欢喜何家忧……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们小区的问题,还百姓一个安居乐业的家,感激不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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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跟踪
  • 1 2021-06-21
    21:04:24
    程小毛 已问政
  • 2 2021-06-23
    18:04:20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3 2021-06-29
    19:02:31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1-06-29 19:02:31

程小毛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泸县鑫洋御府存在诸多使用及安全的问题的”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合同图纸与实际户型相反的问题。购房合同上的户型平面图与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相反是因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上传附图错误。若开发公司将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您要求追究开发公司合同违约的责任,建议您与开发公司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2.空调板的问题。经核实,卧室飘窗台下部设置为空调外机机位,现场施工修建的实体与审查合格施工图相符。目前,开发公司已向自规局申报增设现浇空调板方案,待公示期结束后就立即组织施工。

    3. 物业费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经查阅《鑫洋御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5元/㎡。根据《关于规范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泸县发改价综﹝2014﹞22号文件)规定,服务企业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电梯住宅每月收费标准不超过1.5元/㎡,鑫洋御府项目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未超过该规定。一级物业服务主要是指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及要求,与小区配置和设施无直接关联。公共收益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若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达不到一级服务标准,小区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征求2/3以上的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或与物业公司协商降低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

    4.电梯的问题。鑫洋御府小区多部电梯因大雨导致电梯基坑泡水,导致电梯产生运行故障,开发公司已紧急联系电梯安装公司进行维修、调试,预计7月2号前能够全面修复并正常使用。

    5.车库雨棚的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鑫洋御府小区2号车库入口轻钢雨棚垮塌主要原因是专业分包单位在锚杆植入时,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锚入长度施工,于2021年6月17日凌晨大风大雨,轻钢玻璃雨棚受风阻扰动,造成锚杆松动变形,最后发生坍塌。该项目位于二期工程范围内,目前车库主体已完成,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现场已进行排危拆除,坍塌的轻钢玻璃雨棚于当日全部拆除完毕。后续专业分包单位将重新进行轻钢玻璃雨棚的施工,并对已建好的其他车库入口轻钢玻璃雨棚进行质量排查。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0)2931732、8196506。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