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泸县天兴发生的一起纠纷处理
- 问政网友:csz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6-29 23:42:35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老公和别人在天兴场口打架,派出所有视频监控,事由我老公先出言语,对方先动手打人, 最后对方受伤重些(头皮裂口伤缝了4针),我方左面部软组织伤,鼻出血。 对方在泸县人民医院外三科住了几天院,住院期间对方入院不到24小时就离开医院,只是每天上午去打点滴,没有住在医院。因对法律不熟悉现牵涉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方属于正当防卫 或防卫过当,可当地派出所判我方责任重些。请问这样合理吗?
2.对方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挂床住院或自行扩大损失?我方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此笔费用?
希望得到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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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06-29
23:42:35 csz 已问政 -
2
2015-06-30
10:11:47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7-08
11:53:57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7-08 11:53:57
天兴镇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csz”,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 《反映泸县天兴发生的一起纠纷处理》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5年6月19日14时许,川EZ5468面包车主郑英来与川E48701依维柯车主先汝洪在福集跃进桥因拉乘客发生纠纷,后双方开车到了天兴,于同日14时20分许在天兴镇龙贯东街卫生院门口,郑英来把先汝洪驾驶的依维柯车拦停要说法,先汝洪先出手用拳头打了郑英来,后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郑英来在打架过程中抓了一根木凳敲先汝洪的头部,致使其头部流血,双方均受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案件中,郑英来拦停先汝洪驾驶的依维柯车并先出言语,并且在打架过程中抓了一根木凳敲先汝洪的头部,致使其头部流血,头皮裂伤约3cm。郑英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事实,先汝洪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郑英来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拟对违法嫌疑人先汝洪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天兴派出所,联系电话:836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