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在编人员服务期执行问题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7-02 06:25:21
尊敬的领导: 根据泸纳委办发〔2014〕38号《关于印发<纳溪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新聘用的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在服务期内,新聘镇卫生院人员不得借调和参加区内外公招考试,按照文件精神,卫生系统各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之件要求,但今年泸州市属事业单位公招卫生系统某岗位考生,就是纳溪区护国卫生院一名在编护士,她也在服务期内,她怎么不受文件约束,能取得同意证明参加考试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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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06:25:21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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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09:19:09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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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09:00:42 纳溪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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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7-03 09:00:42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经调查,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一在编护士于2014年9月公招到该院工作,目前在试用期,按规定与护国镇卫生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我区《关于印发<纳溪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泸纳委办发〔2014〕38号)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之前的新聘人员按照原聘用合同进行管理,护国镇卫生院同意其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招,一旦被录用,该在编护士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有相关问题,请你联系我局人事股,电话:0830-4211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