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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泸县在职教师产假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 问政网友:阳光明媚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7-02 08:26:03

您好,我想咨询下泸县在职教师晚婚晚育产假具体是多少天呢?能请满规定的产假吗?还有教师没有生育保险是怎么回事呢?

问政跟踪
  • 1 2015-07-02
    08:26:03
    阳光明媚 已问政
  • 2 2015-07-02
    16:08:41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7-07
    09:52:24
    泸县 已回复
  • 4 2015-09-30
    10:44:12
    阳光明媚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7-07 09:52:24

泸县人社局回复


网友“阳光明媚”,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咨询在职教师产假及生育保险等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关于晚婚晚育产假的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此基础上,四川省出台了相关地方政策以保障产假的落实。

1、晚育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纯母乳喂养产假(需要医院出具证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信息来源:http://baike.pcbaby.com.cn/yycs/1503/2191888.html

二、关于在职教师生育保险的问题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而网友是一名在职教师,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暂不属于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社保局征收股,咨询电话:8171011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