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山水文苑商品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问题
- 问政网友:征服零零发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7-02 11:35:24
我所居住的小区为泸县福集镇山水文苑,该小区部分单位无消防栓,灭火器绝大对数已经失效未更换或者被盗,部分单位消防车无法到达。
请问:
1.消防栓该谁负责设置和指导?
2.灭火器过期该由谁更换,该由谁定期督查整改?
3.该小区部门单元消防设施不到位为什么开发商还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进行销售?
4.消防大队是否应该定期对人群聚集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请相关部门督促该小区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
6.假如莫单元发生火灾,由于消防设施不到位或失效、消防车无法到达延误了救灾时间,造成人员伤亡,该由谁负责?
请相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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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11:35:24 征服零零发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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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16:09:50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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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17:53:07 泸县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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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10:22:43 征服零零发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7-13 17:53:07
泸县公安局回复
网友“征服零零发”,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遇山水文苑住宅小区消防问题的问政我们已收悉,我局责成消防大队调查此事,现将您反映的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一、“消防栓该谁负责设置和指导”
消火栓的设置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灭火器过期该由谁更换,该由谁定期督查整改“
1、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3条“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因此,该小区住宅楼公共部分未达到设置灭火器的标准。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经现场核查,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存放有大量新的灭火器,及使用过的灭火器。据调查,该物业企业依法履行了关于灭火器相关问题的日常检查与更换。
三、“该小区部门(分)单元消防设施不到位为什么开发商还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进行销售”
1、开发商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进行销售,不在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范围内。
2、“单元消防设施不到位”,应反映的是部分住宅单元疏散通道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该小区住宅未超过7层,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
四、“消防大队是否应该定期对人群聚集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该居民住宅小区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也不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五、“请相关部门督促该小区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
我大队已经对该小区物业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物业企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并建议业主委员会使用该小区维修基金进行设施维修。
六、“假如某单元发生火灾,由于消防设施不到位或失效、消防车无法到达延误了救灾时间,造成人员伤亡,该由谁负责”
1、“单元消防设施不到位或失效”的回答,该小区住宅不需要设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2、经现场检查,发现消防车道被擅自划分机动车停车位,剩余车道宽度不足4米,不满足消防车道设置的最小宽度要求,若发生火灾势必影响消防车通行,难免对车道上的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刮擦。
3、室外消火栓供水管道阀门关闭,若发生火灾势必影响消防车供水,影响火灾扑救。
4、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5、根据调查,物业企业反映消防车道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擅自划线,拒绝物业企业提出的意见,同时物业企业未到消防大队反映此事。
目前该小区由泸州市鼎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小区建设单位为泸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集中反映认为该小区存在的问题由于小区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未履行义务所致。在查看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时,该合同设定了由于前期遗留问题,该物业企业不予负责的条款。消防大队认为不能用企业间合同免除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我们将建议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社区街道办事处主办,住建、自来水公司、消防、法制等相关部门协办,根据自身职责,在认真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该小区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