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在编人员服务期问题回复的几点疑问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7-03 15:28:20

( 纳溪区卫计委回复) 你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经调查,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一在编护士于2014年9月公招到该院工作,目前在试用期,按规定与护国镇卫生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我区《关于印发<纳溪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泸纳委办发〔2014〕38号)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之前的新聘人员按照原聘用合同进行管理,护国镇卫生院同意其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招,一旦被录用,该在编护士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上述回复的几点看法:按照个人理解(泸纳委办发〔2014〕38号)文件是具有行政效力的公文,从法律角度理解,对2014年12月9日之前的新聘人员可能不具有溯及力,在这之前按原聘用合同执行(原合同也约定了服务期限),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应该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不管之前之后都不应该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用人单位开具同意证明的行为事实上构成对上述文件精神的违反,在2014年纳溪区事业单位公招公告中明确规定:受聘人员在纳溪区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予以明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员要求或主动开具证明的行为,都是对公告条款的违背,其合理、合规性及其个中原因值得商榷和联想。如果大家都这样操作,有关最低服务期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对纳溪区教育、卫生系统许多认真履行服务期约定的新聘人员就不公平。希望纳溪区相关单位认真自查自纠,使事业单位公招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问政跟踪
  • 1 2015-07-03
    15:28:20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07-03
    15:39:49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5-07-06
    17:05:22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7-06 17:05:22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您对纳溪区卫计局回复内容的几点看法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由于护国卫生院具体经办人员对人事政策不够熟悉,在未认真咨询相关部门的情况下,为处于试用期的在编人员出具了同意报考的证明,我局已要求护国卫生院按规定对该同志作出相应处理,并做好该在编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要求此同志回护国卫生院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