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在蓝田二级路黄荆山小区开办支架游泳池遇难题
- 问政网友:网友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7-08 10:32:40
蓝田镇二级路黄荆山小区为当地居民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之初未规划小区泳池,其位置离城区较远,附近没有公共泳池且小区附近有多个在建楼盘,因地势原因和连日降雨已形成水洼。考虑到小区有大量青少年有2个月暑期生活安全及市场需求,本人及合伙人计划在小区内经营一个面积约60平方的支架游泳池,以保障小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能够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中,消暑纳凉,运动健身。当我通过业委会找到黄荆山社区李光明副书记时,对他提出这一想法时,却遭到李副书记的强烈反对。问其原因,李副书记的回答是:1、社区不愿意承担责任;2、阻碍机动车行驶;3、居民不愿意消费。给出的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开在社区管理范围之外。
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2010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我发现《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条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自反观李副书记的反对似乎显得苍白无力。
现就李副书记的反对理由一一作答。
1、觉得游泳池危险,自然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审批,社区本就有组织居民参加体育运动的责任,又怎么能说不愿意承担责任呢?!
2、通过对小区公共区域测量,已经可以确认不会对来往车辆造成影响。
3、居民愿不愿意消费,应该由市场说了算。而居民能不能消费现在看来到是实实在在地由李副书记说了算。
黄荆山小区作为新建的安置小区,本就没有较好的配套设施,已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城郊差距,作为我们几个返乡创业的青年,希望利用自己的知识改变家乡面貌,提高相亲们的生活水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我价值。然而作为当地基层干部,李副书记所想的似乎并不是缩小这一差距,而是不愿意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当地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实在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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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10:32:40 网友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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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15:33:08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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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17:46:42 江阳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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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22:36:42 网友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07-09 17:46:42
蓝田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网民反映在黄荆山小区内设立支架游泳池遇难题一事,街道派专人去黄荆山社区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黄荆山小区系轻工业园区的安置小区,小区内未配置有游泳池,2015年6月居民李朦亮曾到社区,要求在小区业委会办公室门前的空地上内设立一个支架游泳池(6米*10米),但由于以下原因,未能同意该同志的要求:一是由于该位置有车辆从该地段通行,如果在此处设立游泳池,会阻碍车辆通行且有很多小孩在此围观,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二是该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地段系小区公共用地。如果要开办游泳池,必须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双方签订用地协议方可向文体局申办。但经调查核实,不同意在该小区设立支架游泳池完全是由业委会从安全角度考虑,一致商议决定的结果。黄荆山社区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不存在网友所说是黄荆山社区李副书记为难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