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的问题
- 问政网友:guoshijun
- 问政对象:福集镇
- 提问时间:2021-09-09 11:54:27
行政作为申请书申请人:李登英,性别:女,出生年月: 1963 年 5 月 17日,家庭住址: 四川泸县福集镇鱼目村1组 。委托代理人:郭世君,性别:男,出生年月: 1985 年 10月1 日,家庭住址: 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鱼目村一组 ,联系方式: 18283058384 。
一、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并补发申请人年满58周岁后应得的奖励扶助金。事实及理由李登英与郭伯成(已去世)于 1984 年9月 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世君,并于 1987年 10月 9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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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1:54:27 guoshijun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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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0:10:03 福集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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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7:23:24 福集镇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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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8:46:34 guoshijun 已评价
- 回复单位:福集镇
- 回复时间:2021-09-14 17:23:24
尊敬的村民朋友:
您好!您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的问题”的问政已收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76号)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享受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对象申报成功次年可享受奖励扶助960元/人/年。每年年底进行发放。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基本材料: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可到福集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拨打电话0830-8192308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
2021 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