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编护士服务期参加公招的质疑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7-16 18:21:05
( 纳溪区卫计委回复) 你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经调查,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一在编护士于2014年9月公招到该院工作,目前在试用期,按规定与护国镇卫生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我区《关于印发<纳溪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泸纳委办发〔2014〕38号)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之前的新聘人员按照原聘用合同进行管理,护国镇卫生院同意其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招,一旦被录用,该在编护士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上述回复的几点看法:按照个人理解(泸纳委办发〔2014〕38号)文件是具有行政效力的公文,从法律角度理解,对2014年12月9日之前的新聘人员可能不具有溯及力,在这之前按原聘用合同执行(原合同也约定了服务期限),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应该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不管之前之后都不应该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用人单位开具同意证明的行为事实上构成对上述文件精神的违反,在2014年纳溪区事业单位公招公告中明确规定:受聘人员在纳溪区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予以明确。
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员要求或主动开具证明的行为,都是对公告条款的违背,其合理、合规性及其个中原因值得商榷和联想。如果大家都这样操作,有关最低服务期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对纳溪区教育、卫生系统许多认真履行服务期约定的新聘人员就不公平。希望纳溪区相关单位认真自查自纠,使事业单位公招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您对纳溪区卫计局回复内容的几点看法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由于护国卫生院具体经办人员对人事政策不够熟悉,在未认真咨询相关部门的情况下,为处于试用期的在编人员出具了同意报考的证明,我局已要求护国卫生院按规定对该同志作出相应处理,并做好该在编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要求此同志回护国卫生院上班。
现在的情况是:这名考生都进入公示阶段了(详见7月16日泸州人事考试网),在此请问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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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18:21:05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07-17
09:54:21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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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7:28:57 纳溪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7-20 17:28:57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您对在编护士服务期参加公招的几点看法已收悉。现就我局对在编护士服务期参加公招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我局已要求护国卫生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要求当事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由于该考生报考的是市属事业单位,其录用程序和解释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如有疑问请咨询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830-310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