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试用期工龄及工资问题
- 问政网友:王5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7-22 10:01:38
你好,我是2010年考事业单位(管理岗),2014年再考事业单位(专技岗),因专技岗还未取得相应职称,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给我说的是没有取得相应职称前都是试用期,工资就是学历工资,我想请问是不是这样,那工龄及工龄工资是不是也从取得相应职称时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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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10:01:38 王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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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11:06:38 泸县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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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11:46:35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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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16:29:28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7-31 16:29:28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王5”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 咨询试用期工龄及工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试用期及工资标准的问题。
根据泸市人〔2004〕2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2001年8月7日起,我市卫生类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实行转正定级,必须参加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办理对应职务工资,考试不合格者继续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也就是说,您如果还没有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就仍处于试用期,工资就是学历工资。
根据川人发〔2006〕47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如单位暂未确定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工资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十二级岗位工资确定。岗位明确后,按受聘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关于工龄计算的问题
根据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您如果在原岗位解聘和新岗位受聘均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并且无间断,您的工龄就应该从2010年起连续计算。
具体情况及相关政策可咨询单位及主管局负责人事的同志或县人社局工资股(电话:0830-818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