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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育儿假

  • 问政网友:一叶扁舟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1-10-15 09:41:15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并明确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咨询如下问题,万望回复。

一、泸州是否会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贯彻落实作进一步明确,比如实施细则等?

二、申请育儿假,除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及子女三周岁以下之外,还有进一步的条件和要求吗?

三、自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所请事假,符合育儿假规定的,应否按照育儿假计?

四、泸州将如何保障职工基本权利,确保育儿假能够顺利落实,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万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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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1-10-21 15:41:53

您好!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核实情况、限时办理。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经办同志咨询核实了相关情况,于10月21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最后一条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9月29日通过,并于9月29日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公布。

    谢谢您对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电话:0830-3115405或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