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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计生政策

  • 问政网友:13540978682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15-07-26 00:07:14

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已经有一个女儿,请问可以生育二胎吗?生二胎会不会有罚款?

问政跟踪
  • 1 2015-07-26
    00:07:14
    13540978682 已问政
  • 2 2015-07-27
    09:19:07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15-07-28
    13:29:5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15-07-28 13:29:50

网友你好!

一、依你现在所说的条件,应该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条件;但你可以对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其他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如符合其他条件你可以按其他条件进行申请。如果没有经批准就生育第二个孩子,将按《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内容供你参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关于生育政策方面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详情你可以咨询泸州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咨询电话:0830-3191151,或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