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育儿假
- 问政网友:相信政府相信党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1-10-25 19:57:17
您好,领导。育儿假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2021年9月29日起开始执行。看了您前期的回复都很模棱两可,我想具体请问一下泸州市范围内是否已经执行?或者说如果以此条例作为依据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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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9:57:17 相信政府相信党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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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5:53:37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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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5:54:23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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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1-10-27 15:54:23
同志,您好!您的提问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科室核实情况、限时办理。
我委承办科室同志于10月27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最后一条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9月29日通过,并于9月29日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公布。
谢谢您对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电话:0830-3115405或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