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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关于独生子女或双女的补贴

  • 问政网友:李虹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7-29 17:20:58

你好,我父亲当年是上门女婿 ,我父母生了两个女儿,听说独生子女和只有两个女儿都有补贴, 但是我们去咨询的时候,要我们出具当时二胎准生的证明,可二十多年过去了,当时的证明不知道去哪里了?请问这样的情况去哪里找当时二胎的准生证明的原件呢?

问政跟踪
  • 1 2015-07-29
    17:20:58
    李虹 已问政
  • 2 2015-07-29
    17:38:42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5-07-30
    10:59:58
    纳溪区 已回复
  • 4 2015-07-30
    11:17:04
    李虹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7-30 10:59:58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的。

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的解释: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属政策内照顾生育的,可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或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查找原件依据。如有疑问,请打区卫计咨询0830-4281326。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