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马潭区个人开办诊所的问政
- 问政网友:15196089205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1-11-17 13:51:36
关于龙马潭区个人开办诊所的问政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38条,诊所开办实行备案制。这是全国实施的政策,但龙马潭区卫生局却单独要参照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文所列10个试点城市标准,是典型的不依法办事行为,严重侵害广大有执行医师资格,无中级职称医疗从业者的权利。
1、诊所开办由审批制改备案制,是适用于全国的。其他地方可以正常备案,独龙马潭区出现了行政审批局不管,卫生局提高备案标准的情况。在泸州四县三区中,其他地方按原标准备案,为什么独龙马潭区卫生局要提高标准备案?
2、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文,明确只有10个城市试点,其他地方未有新的政策文件的情况下,就应该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标准实施。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龙马潭区在未获政策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参照该10城市标准执行。否则是违法行为。
3、关于龙马潭区卫生局电话中所述:自贸区参照成都市执行、龙马潭区参照自贸区执行———需要政府文件授权,请举出该授权文件及内容。
4、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即使四川省卫健委、泸州市卫健委、龙马潭区政府若有授权龙马潭区卫生局参照成都市标准执行,若与国卫办医函(2019)802文件限定的试点范围不同,又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同,应该以上位法为准。
综上,龙马潭区卫生局擅自提高诊所开办人员资质标准行为,于法无据。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正确区分各种法律、法规、条例、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顺序。严格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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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3:51:36 1519608920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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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7:10:1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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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16:02:31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1-12-01 16:02:31
网友同志,您好!您的问政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向龙马潭卫生健康局核实情况、限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1.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制定诊所备案实施细则,待印发后实施。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备案试点的通知》目前任有效,自贸区继续执行相关标准,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诊所备案实施细则后,及时调整。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自贸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 可拨打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电话:3190512,详细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