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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住房作为遗产继承后交易的税费咨询

  • 问政网友:Vickylv
  • 问政对象:叙永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2-03-02 12:37:21

我想为父母购买住房,写父母的名字,但在咨询中介时中介告知如果将来父母不在了,房子作为遗产继承,那时候要卖房子的话就会按卖房价格20%来全额征税,请问下有这种规定吗?

问政跟踪
  • 1 2022-03-02
    12:37:21
    Vickylv 已问政
  • 2 2022-03-04
    09:37:07
    叙永县税务局 已受理
  • 3 2022-03-04
    09:37:41
    叙永县税务局 已回复
  • 4 2022-03-04
    12:29:01
    Vickylv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2-03-04 09:37:4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你提交的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继承的房屋再转让时,应按照转让继承房屋的收入减除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感谢你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