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鑫洋御府前期物业合同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约定条款是否违法
- 问政网友:程小毛
- 问政对象:泸县司法局
- 提问时间:2022-03-10 08:50:58
鑫洋御府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约定如下: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相关管理服务成本和税金后,50%作为物业佣金,剩余50%在扣除代收税费后进入全体业主专项维修基金。该条款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内容违背,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业主与物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宣告该条款无效?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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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08:50:58 程小毛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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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1:23:06 泸县司法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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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1:29:56 泸县司法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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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司法局
- 回复时间:2022-03-15 11:29:56
程小毛你好:
你咨询“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相关管理服务成本和税金后,50%作为物业佣金,剩余50%在扣除代收税费后进入全体业主专项维修基金”与民法典是否相悖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小区公共收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上下文以及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出现物业服务纠纷,在业主与物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