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极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投诉
- 问政网友:13666293010
- 问政对象: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2-03-30 18:10:08
2021年6月初,我着手对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自购房(锦华城小区20栋3单元602室)进行装修,当月与泸州市古蔺县迎宾大道艺家美建材城“古蔺桢茂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基础装修协议,并在同一个建材城“索菲亚品牌店”购买定制衣柜等材料。在装定制家具过程中,定制家具材料商(材索菲亚)并未和我协商,私自多装酒柜约10平方米,且主卧定制衣柜材料尺寸错误,导致其中一面墙的定制衣柜上未接天花板约5-10cm,下未接地板约1cm,这样会造成上部分积灰,下部分部分生活垃圾藏于柜体下方而无法清理。发现该情况后,我第一时间找“索菲亚”协调,寻找处理办法。对方告知是因为地砖铺贴不平整造成,应该去找“古蔺桢茂装饰装修”公司,“索菲亚”仅能接受用美容胶将柜体下部粘合,上部分用木板直接遮挡,且未经我同意,直接先将上部分用木板遮挡,但宽度与同一件房间的另外一个衣柜差异明显。
在多次协商解决无果情况下,我于2022年2月25日拨打消费者协议寻求帮助,数天后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我联系,并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现场未达成一致共识。后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我妻子(我在成都上班,都是通过视频了解情况进度),告知让我们将就一下,柜体上面已经遮盖了就算了,下面用美容胶做一下,减少700元的尾款。对于上诉方案我无法接受,原因有:1、美容胶在2-3年后会变质发黑,会影响后期使用,后期维护费用较多且程序复杂。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尺寸与实际测绘数据不符),最终承担后果的不应该是消费者。不管是因为地砖铺贴还是因为定制尺寸,都应该由商家协商解决,而不是让消费者把这个“亏”吃下,个人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方式有失公允。 后期再无人联系我或者我妻子。
为维护自身权益,尽量搬进新家(目前住妻弟家),我于3月15日再次通过12315平台反应该情况,3月17日,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电话告知我,他们已经和商家协商,商家只能接受上次的方案,其他的概不负责,然后在我表示不能接受该方案之后直接挂断电话,不再听取我的诉求。后期电话我妻子告知让其第二天通知装修公司(地砖铺贴方)去现场,再次协商。但第二天我妻子邀请装修公司后,打了五次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不在接听,直接挂断。
我在古蔺并不是第一次感受到行政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医保、教育,房产登记均存在类似情况)。对于我亲身遭遇的情况我有以下疑问:1、各单位处理纠纷事情是打个电话,建立一个档案,就说明自己履职了?大家按流程走形式?不以是否有处理结果为准?2、我日常会关注政府信息,所以还能找到阳光问政、12315等等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请问农村老百姓在遇到我遇到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应该只会说“官商一家,哎,投诉是没用的”,就这种处理事情的态度,如何树立政府公信力?难道靠各单位年终对自己美化后的总结报告?这是否也算鲁迅先生书上说的“阿Q精神”?3、对于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说的,建议我们自费聘用专门的鉴定机构证明我们所提出的板材尺寸不对,不符合装修标准的鉴定报告。请问材料尺寸短了用肉眼看不出来?已经精妙到需要专门的鉴定报告的地步?一个卷尺就能测量的事情,需要用到鉴定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穷到没有卷尺的地步?还是已经没人会用卷尺了?当今的流程已经复杂到所有行政事项都必须有相应材料才能进行了?4、对于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说的,他们只负责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也没法,建议走司法途径。我能不能理解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个面协调,证明自己介入了,对于商家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相应或者初步鉴定。亦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权力处理质量有问题的商家。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请问我应该找拿个单位才能有这个权力?
上述发言仅代表个人言论。我仅仅希望:1、对于不合格的板材进行拆除并重装。我补齐尾款。2、以点带面,希望各单位能实实在在的为老百姓考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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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18:10:08 1366629301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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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14:58:09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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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15:13:53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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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11:15:18 13666293010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2-04-08 15:13:53
市民朋友:
您好!您问政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营者袁*飞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3WKTB4L),2020年10月20日,消费者王*威向袁*飞支付(微信转账)3000元作为定制卧室衣柜、鞋柜、酒柜等商品的定金,2020年12月16日经营者袁*飞向消费者王*威报了定制衣柜、鞋柜、酒柜等商品的总价为22444元,结算总价为22000元。2020年12月17日,消费者王*威妻子魏女士支付(微信转账)袁*飞14000作为中期货款,后因经营者未能按时安装,双方协商后,经营者袁*飞于2021年2月5日向消费者王*威分两次退回(微信转账)12000元货款。后王*威收到货,又向经营者袁*飞支付(微信转账)1000元货款。截止目前,经营者袁*飞共收到消费者王*威货款6000元。
(二)消费者王*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的《莱茵艾格衣柜定货合同》(NO.0010562)复印件内容显示:“专卖店名称:莱茵艾格,客户姓名:王*威,联系电话:1898247***5;二、柜体:实木颗粒板 550/㎡,爱格板 780/㎡”;三、附件:衣柜定金:3000元”,上述合同“顾客签名”栏为空白。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提供其他书面合同。2022年3月21日下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消费者王*威并前往其家中对已安装的柜体进行查看,柜体未见“莱茵艾格”相关信息,后工作人员多次与经营者袁*飞确认,袁*飞均表示因“莱茵艾格”品牌商品价格更高,消费者王*威并未选购“莱茵艾格”品牌,其选择的是“玮桦定制”产品,安装的也是“玮桦定制”产品,并提供了用微信向消费者王*威发送的“玮桦定制”厂家转款截图。
(三)关于在此次销售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现无证据证明经营者袁*飞向消费者王*威销售产品及提供安装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3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王*威与经营者袁*飞前往县局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王*威一方表示自己选购定制的产品为“莱茵艾格”品牌,但经营者袁*飞一方则表示消费者选定的商品是“玮桦定制”产品,调解中消费者王*威要求经营者袁*飞按原商品总价将其定制的所有产品更换为“索菲亚”品牌产品(单价约为1200元/㎡),总价约为40800元,经营者袁*飞认为消费者王*威要求过高,故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已告知消费者王*威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消费争议。
对于您反映的拨打电话多次未接的情况,已向相关股室核实,未有确切通话记录表明存在该问题,但已向全局干部职工要求,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要求,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感谢您的问政。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