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泸县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 问政网友:Link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8-27 12:57:07
百和镇××村,拟建一养猪场,占用部分耕地(水田),请问具体的赔偿标准,村部要收取赔偿金的30%,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感谢领导与相关工作人员解答。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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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12:57:07 Link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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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15:48:24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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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15:25:37 泸县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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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9-06 15:25:37
百和镇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link”您好!您在“有话您请说一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耕地占用补偿标准及分配方案的相关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用地首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网友你所说的拟建养猪场,用地分为两种:1、征地。补偿标准按泸市府发〔2013〕34号文件、泸市地布〔2014〕50号文件进行安置补偿。2、办理设施农用地的。按《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好设施农用地手续进行备案,用地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以村民一事一议的方式与业主商议补偿标准。分逐年补偿与分期补偿两种方式。县政府对业主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耕地20元/㎡,其它土地10元/㎡,专项用于土地的复垦工作。村社不能收取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具体请咨询百和镇国土所,电话:8796948;百和镇兽防站,电话:8796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