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计生政策有关规定
- 问政网友:wuruijian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9-02 22:02:27
我想咨询一下,未领结婚证,女方是1995年3月2日的没到法定年龄,男方已到法定年龄,然后在2014年5月6日生了一女,这种情况要罚款吗?如果要是发多少呢?还有就是我们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这样再生第二胎还要罚款吗?
-
1
2015-09-02
22:02:27 wuruijian 已问政 -
2
2015-09-07
09:31:24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9-09
09:45:28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9-09 09:45:28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wuruijian”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计生政策有关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非婚生育的问题
网友的情况属于非婚生育行为,是要接受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二)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 再生育问题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如果网友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对计生政策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电话:81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