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商铺交易缴税的一些疑问
- 问政网友:阳光剑客1981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15-09-08 15:13:43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我在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买了个一楼的二手商铺,大概两个月前在缴税的时候发现政府对该区域的二手商铺交易市场指导价格是9900元每平米,远高于我购买该商铺的实际成交价格,于是我提出重新评估。我所购买的这个商铺情况有点特殊,虽然房产证上标注的是一楼,但是实际上比马路低了很多,要下十多步台阶,相当于是负一楼,而且开间比较窄,光线也不太好。
前两天房监所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评估结果出来了,现在的评估结果是9450元每平米,但是我对这个价格是不能认可的,也远高于我的实际购买价格(声明一点:我和卖方非亲非故,之前素不相识),如果我所购买的商铺都能评估起9450元每平的话,那该区域其它的跟马路一样平的户型好一点的至少能评估起15000以上了,所以在此我有几点疑问,望解答,谢谢!
第一:我现在还能不能要求再次评估或者我自己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第二:这次的价格评估的主要客观依据是什么?评估机构对他们所评估的房屋可不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呢?第三:该商铺前业主现在只有当时购置时的房款发票,缴税发票没有了(不知道是遗失了还是当时拿证的时候政府收回去了),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前业主既然拿到了双证,那说明当时肯定是缴过税的,而且根据当时国家的税收政策应该是可以计算出当时缴过多少税的,那现在以年限太长、没有原始票据为由不扣除当时所缴税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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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15:13:43 阳光剑客1981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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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08:43:44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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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09:40:31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15-09-15 09:40:31
您好,收悉您的咨询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市局税政科室对该事项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及查阅档案资料,现对您的疑问一一回复如下:
一、对于您提出的第一点疑问:能不能再次评估或者由纳税人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问题。根据《泸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泸地税发〔2011〕30号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纳税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对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后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由税务机关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证,最终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进行征税。因此据网友反映情况,税务机关已按《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应不再评估或由纳税人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二、针对您提出的第二个疑问:这次的价格评估的主要客观依据和评估机构对他们所评估的房屋可不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收购的问题。由于税务机关此次认定的计税价格是根据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结果确定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是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对房屋是否可按评估价格回购的问题,已不属于我局税收业务服务范围,您可咨询有关部门。
三、对于您提出的第三点疑问:该商铺现在只有当时购置时的房款发票,缴税发票没有了,税务机关以没有原始票据为由不扣除当时所缴税费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因此,纳税人应主动自行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为扣除依据,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的,将不能扣除。
四、若您对纳税事项仍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泸州地税的信任与支持。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