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未履行职责
- 问政网友:罗梦1
- 问政对象:古蔺县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22-06-08 20:21:05
2022年3月30日,古蔺县金兰街道东城社区五组居民罗成刚(男,56岁)跑到我家(原古蔺镇长田村五社),打伤了我母亲,在事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古蔺县东城派出所出警受理此案,随后,我送我母亲至古蔺县人民医院就医,经县人民医院诊断,该起案件造成我母亲1.额部头皮裂伤;2.上唇裂伤;3.双手背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背、手臂多处)。在我母亲病情稍微稳定后,古蔺县东城派出所民警按要求询问了我母亲案件发生经过。截至目前,古蔺县东城派出所未对本起案件结案。
在案件发生后,我分别于4月1日,4月4日,5月5日电话联系办案民警,询问办案程序和办案进程,办案民警的回复是正在办理,调查证据,在办案期限到期后会通知我们前来处理,并明确告知我办案期限为一个月,案情复杂的为两个月。在办案期限两个月到达后,即5月31日我再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回复为还在调查证据。根据办案民警的回复,本人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的性质认定为治安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案件发生至今,派出所民警除通知我母亲接收询问笔录外,未主动告知我们案件办理情况,也未结案。于理,办案民警在法定期限到达后,即便证据不足,也应主动告知我们办案进程和无法结案的理由,于法,古蔺县东城派出所未履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定职责,在我多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且在法定办案期限到期的情况下,未对该起案件结案,只是一味的叫我们等待处理。
所以,请求上级领导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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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06-08
20:21:05 罗梦1 已问政 -
2
2022-06-14
09:54:18 古蔺县公安局 已受理 -
3
2022-06-14
15:30:59 古蔺县公安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2-06-14 15:30:59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的来件已收悉,现就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该案东城派出所于2022年4月1日受案调查。经查,王某某与罗某某有债务纠纷,当晚在罗某某家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王某某使用一个玻璃杯砸在罗某某的头部,将罗某某砸伤。当事人双方被旁人劝开后,王某某离开现场。后有人发现王某某在自家受伤,王某某陈述面部伤情系罗某某将其打伤,但现场无其他人员在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的面部伤情是由罗某某造成,又因王某某面部伤情处于恢复期,未能做伤情鉴定,以上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期限内办结。待王某某面部伤情恢复做完伤情鉴定后,将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2022年6月14日
联系电话:722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