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泸县新农合慢性病报销政策
- 问政网友:崔静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9-11 15:17:33
1.购买了新农合,得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是否可以报销药费?
2.如果可以报销,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在哪个部门报销(位置),因为在外地报销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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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09-11
15:17:33 崔静 已问政 -
2
2015-09-14
08:50:47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9-18
10:56:57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9-18 10:56:57
泸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回复
网友“催静”,您好!您在 “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泸县新农合慢性病报销政策”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6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4〕48号)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5年开始,新农合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4种疾病,可以申报门诊慢性疾病(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9月,患者提供近一年二级医院住院病历、门诊检查报告、处方、诊断证明等资料在参保地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查符合城乡居民慢性病的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申报门诊基本医疗费20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申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400元,并实行现场结算。当年未达到申报限额的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故您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可以申报慢性病,若申报成功,则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因长期异地居住,门诊慢性疾病市外就医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市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定点就医。年终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报销申请时间为次年2月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提供资料:发票原件(盖有医院鲜章)、处方、身份证(户口簿)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请您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