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反映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问题 消费者维权

  • 问政网友:D调de酱油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9-16 12:40:34

  本人易守伦,户籍泸州人,常年在外打工漂泊,打算回家乡买房定居。2015年9月3日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大道和未来大道的交汇处兰溪谷售楼部看中了一套房,于是在售楼部签了份认购协议并交了一万定金。售楼部只给了我张定金收据,认购协议没有一式两份,只有一份在售楼中心。2015年9月10日我带齐余款去签订购房合同,仔细阅读才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补充合同也只体现开发商的权利,卖方违约的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丁点被提到。例如:一、其中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中的“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其删掉,这就减轻了开发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我明明是首套房,开发商却要以二套房的标准收费,说以后交房的时候多退少补;三、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四、无法办理按揭款应三日内现金补足。于是给兰溪谷销售人员说这样合同不公平,是否等完善后再签字,销售人员不允许并威胁说,如果不签字,选房所交定金也不退。

  我要求开发商退还我定金的依据有一下两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定金罚则是在买受人和出卖人任何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的。因此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是因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的不能视为拒绝订立主合同。买受人和出卖人都不承担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我认为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我签订有不平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我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补充合同条款并单方面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不在我,希望相关部门向相关部门求助,要求开发商退还我定金。

  试想这一万元可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血汗钱啊,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只是要求我的合法权利在合同上得以体现,我只希望一个公民的购房合同可以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现在售楼处既不同意增添合同条款也不同意退还定金这种做法让消费者完全沦为弱势个体。请相关监管部门回应!别让购房者的投诉如石沉大海。


问政跟踪
  • 1 2015-09-16
    12:40:34
    D调de酱油 已问政
  • 2 2015-09-16
    15:50:08
    江阳区 已受理
  • 3 2015-10-10
    11:02:10
    江阳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10-10 11:02:10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蓝田工商所回复

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在兰溪谷售楼部看中一套房,在售楼部签了份认购协议并交了一万元定金。2015年9月10日易守伦带齐余款去签订购房合同是,仔细阅读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你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开发商不同意并拒绝退还1万元定金。因合同未签订的原因,是由开发商修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造成的,现要求开发商退还1万元定金。”的问题已收悉,江阳区政府高度重视,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调查处理情况:江阳区工商局蓝田工商所薛山、费腾两位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8日对兰溪谷售楼中心进行了检查。兰溪谷商品房为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售楼中心负责人称,你(易守伦)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缴纳了1万元的定金。由于你反悔不愿意购买商品房,开发商有权不退回1万元的定金。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你(易守伦)的认购协议、定金收据以及与签订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同日,我所执法人员与你(易守伦)取得联系,你由于在外地打工,近期内无法向我所提供相关凭证。

9月29日,我所向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泸江工商询字[2015]1210号)。要求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向我局提供“兰溪谷”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与消费者易守伦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定金收据的复印件。我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时,由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拒不配合,不愿签收,我所执法人员对全程进行了录像,并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下一步,我所执法人员将根据消费者和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下一步处理。

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请咨询399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