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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 问政网友:18190035270
  • 问政对象:市公积金中心
  • 提问时间:2015-09-16 14:43:4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衡健康发展28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26号)文件关于公积金新政策的实施细则“(二)几目前尚有公积金货款余额的职工,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可申请办理补提公积金一次,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我于2015年9月16日去申请补提公积金,被告知要在2015年1月至4月份有提取过公积金的才能补提,于是我要求查看文件依据,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市公积金的一个文件,具体内容是“凡在新政出台(2015年5月15日前),已申请过购房提取或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总额已超过5年还贷总额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补提。


其余提取严格按省及以上政策执行,但不得与“泸州市28条”相冲突”,按照些条规定,我的公积金在2015年5月15日前只提取过一次,不存在借取公积金总额超过5年还贷总额,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仍然说是要在2015年1月至4月份有提取过公积金才能补提,我要求找出“2015年1月至4月份有提取过公积金才能补提”政策依据,公积金中心却不能提供。我想问,一方面在出台新政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公积金中心却人为设置限制,阻碍我们提取公积金,而且无相关政策依据,这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呢?如果在这里不能够得到满意答复,我会继续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此事。

问政跟踪
  • 1 2015-09-16
    14:43:40
    18190035270 已问政
  • 2 2015-09-17
    10:50:25
    市公积金中心 已受理
  • 3 2015-09-23
    15:10:21
    市公积金中心 已回复
  • 4 2015-09-25
    08:28:14
    18190035270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2015-09-23 15:10:21

根据所述情况,我部及时与所述人了解情况,并提供资料,你属于公积金贷款支取,但你从未支取过公积金,根据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一次性支取。

 

市中心归集咨询电话:2361331  3108164

详细情况请登陆中心网站了解,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clzg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