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古蔺镇派出所反映一起扰乱办公秩序和寻衅滋事问题
- 问政网友:anan2046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5-09-16 16:31:56
关于向古蔺县公安局古蔺镇派出所请求追究李朝良刘富群等人扰乱办公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申请
申请人:刘正南、男、岁,现任古蔺镇枣林村三组组长
被申请人:
李朝良、男、汉族、现年62岁,原任古蔺镇枣林村副村长兼古蔺镇枣林村三组组长
刘富群、女、汉族、现年60岁,李朝良妻子。
申请事项:
一、请求追究李朝良刘富群等非法扰乱刘正南正常工作的扰乱办公秩序罪。
二、请求追究李朝良刘富群等非法对刘正南实施恐吓和打击报复的寻衅滋事罪。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2日,刘正南代表古蔺镇枣林村三组作为组长兼法定代表人参加由古蔺镇政府组织的“古蔺镇枣林村三组与李朝良土地纠纷一案”听证会,据此李朝良深怀不满,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报复刘正南。2015年9月2日上午9点,李朝良来到刘正南所在单位古蔺县蔺州货运有限公司(一下简称“蔺州货运”),李朝良提出非法要求,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朝良举报谢建宏等11户多占集体征地补偿款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刘正南依理依法,将李朝良反映的问题及时召开枣林村三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后给予李朝良答复:因李朝良的举报超出枣林村三组的职责权限,枣林村三组无法处理,请李朝良向上级反映。刘正南并向古蔺镇枣林村,古蔺镇政府及时上报,古蔺镇政府党委何睦书记当刘正南以及枣林村三组村民代表以及李朝良家属的面,亲自给与李朝良口头答复,李朝良的书面举报材料由古蔺镇政府受理,古蔺镇政府调查处理后给李朝良本人答复,何睦书记要求李朝良不得再次非法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李朝良当面承诺不再非法无理缠访刘正南。但是过后又采取非法手段,纠结他人严重扰乱被申请人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并威胁刘正南人身安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9月3日下午15点许,古蔺镇枣林村三组在古蔺镇枣林村村委会会议室召开枣林村三组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有枣林村三组组长兼法人代表刘正南、枣林三组村民代表、部分叙古高速公路建设临时被占地户、枣林村监委会主任刘明才。会议过程中,李清海在会场上公开公然恐吓威胁刘正南,要放刘正南的血。李清海公然公开威胁刘正南的人生安全。
二、2015年9月7日上午8时20分许,李朝良及其妻子刘富群到刘正南所在单位古蔺县蔺州货运有限公司(一下简称“蔺州货运”),李朝良提出非法要求,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非法挟持,致使刘正南无法正常办公,并扰乱蔺州货运公司正常办公秩序。
三、2015年9月8日上午8时许,李朝良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二弟李朝华、其三弟李朝贵再次到刘正南所在单位蔺州货运公司,李朝良再次提出非法要求,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再次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并指使其妻刘富群对刘正南进行强制挟持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并使刘正南无法正常上班,经刘正南拨打古蔺县公安局警务平台110报警电话,古蔺镇派出所警察到达蔺州货运公司现场并对李朝良一伙进行制止后,刘正南才得以获得人生自由。经出警民警要求,联系到古蔺镇分管枣林村的干部潘成会,到古蔺镇政府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为:潘成会受理李朝良反映的问题,由她本人向上反映处理,告诫李朝良不得再次非法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及不得威胁刘正南人身安全。
四、2015年9月9日上午8时许,适逢泸州市运管局带队调研检查蔺州货运公司,李朝良再次纠结其二弟李朝华、其三弟李朝贵再次到刘正南所在单位蔺州货运公司,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再次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并使刘正南无法正常上班,不得已刘正南再次拨打古蔺县公安局警务平台110报警电话,古蔺镇派出所警官出警到达蔺州货运公司现场并对李朝良一伙进行制止后,李朝良一伙才离开蔺州货运公司办公现场,刘正南的办公秩序才得以正常恢复。
七、2015年9月11日上午8时许,李朝良又一次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二弟李朝华、其三弟李朝贵再次到刘正南所在单位蔺州货运公司,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再次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李朝良指使其妻刘富群死死抓住刘正南衣服,对刘正南进行强制挟持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并使刘正南无法正常上班,不得已刘正南只得再一次拨打古蔺县公安局警务平台110报警电话,古蔺镇派出所警官出警到达蔺州货运公司现场并对李朝良一伙进行制止后,刘正南才得以获得自由。经古蔺镇派出所出警警官的安排,刘正南带领李朝良到古蔺镇政府找到古蔺镇政府党委何睦书记,并当李朝良面再次将李朝良书面反映材料移交给何睦书记,何睦书记受理后答复李朝良,古蔺镇政府将安排相关部门调查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李朝良,并要求李朝良不得再次到刘正南上班单位进行骚扰和扰乱刘正南的正常办公秩序。
八、2015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李朝良又一次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二弟李朝华、其三弟李朝贵再次到刘正南所在单位蔺州货运公司,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又再次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李朝良指使其妻刘富群死死抓住刘正南衣服,对刘正南进行强制挟持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并使刘正南无法正常上班,不得已刘正南只得再一次拨打古蔺县公安局警务平台110报警电话,古蔺镇派出所警官出警到达蔺州货运公司现场并对李朝良一伙进行制止后,刘正南才得以获得自由。经古蔺镇派出所出警警官的安排,要求刘正南及李朝良当事双方到古蔺镇派出所处理,古蔺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去古蔺镇政府处理。古蔺镇政府何睦书记要求古蔺镇党委副书记李畅给予处理,李畅副书记受理后作出处理意见:要求李朝良等候古蔺镇政府何书记安排派人调查处理,并要求李朝良不得再次到刘正南上班单位进行骚扰和扰乱刘正南的正常办公秩序。
九、2015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李朝良又一次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二弟李朝华、其三弟李朝贵再次到刘正南所在单位蔺州货运公司,强制刘正南必须要给其本人处理李朝良本人举报高速占地被征地户多占多得征地补偿款问题,未果后,又再次非法对刘正南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李朝良指使其妻刘富群死死抓住刘正南衣服,对刘正南进行强制挟持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并使刘正南无法正常上班,不得已刘正南只得再一次拨打古蔺县公安局警务平台110报警电话,古蔺镇派出所警官出警到达蔺州货运公司现场并对李朝良一伙进行制止后,刘正南才得以获得自由。经古蔺镇派出所出警警官的安排,要求刘正南及李朝良当事双方到古蔺镇派出所处理,古蔺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去古蔺镇政府处理。古蔺镇政府何睦书记受理后作出处理意见:要求李朝良等候古蔺镇政府安排派人调查处理,并要求李朝良不得再次到刘正南上班单位进行骚扰和扰乱刘正南的正常办公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李朝良刘富群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请求古蔺县公安局古蔺镇派出所对被申请人扰乱办公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被申请人李朝良的法律责任。
此致
古蔺县公安局古蔺镇派出所
附件:
1、《(古镇府处【2015】2号)古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共6页);
2、2015年9月3日,李清海威胁刘正南人身安全视频录音录像证据二份(录音1份,录像1份)。
3、2015年9月7日,李朝良及其妻子刘富群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证据一份(共1段)。
4、2015年9月8日,李朝良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兄弟李朝华李朝贵等人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证据一份(共8段)。
5、2015年9月9日,李朝良纠结其兄弟李朝华李朝贵等人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证据一份(共3段)。
6、2015年9月11日,李朝良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兄弟李朝华李朝贵等人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证据一份(共7段)。
7、2015年9月14日,李朝良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兄弟李朝华李朝贵等人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录像证据一份(共8段,其中录像3段,录音5段)。
8、2015年9月15日,李朝良纠结其妻子刘富群、其兄弟李朝华李朝贵等人对刘正南进行非法侮辱谩骂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并扰乱刘正南正常办公秩序录音录像证据一份(共3段,其中录像2段,录音1段)。
申请人:刘正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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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16:31:56 anan204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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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16:44:55 古蔺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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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17:00:53 古蔺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
- 回复时间:2015-10-12 17:00:53
古蔺县公安局
关于反映有人扰乱办公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回复
关于网民反映的问题,经古蔺镇派出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9月15日上午9点30左右,反映人前往古蔺镇派出所反映情况:称有人扰乱他的办公秩序,并提供了手机录音证据。随后,民警立即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核实了情况,经调查核实,手机录音证据无法证实吵闹现场是否为其办公场所,扰乱办公秩序和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属实。被反映人与反映人二人曾因为土地纠纷存在矛盾,经古蔺镇政府、古蔺镇派出所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古蔺镇派出所将继续协助古蔺镇政府调解二人矛盾,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古蔺县公安局
2015年10月12日